
被执行人面临无益拍卖执行法官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度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最近给您添麻烦了,谢谢您的帮忙”。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佩收到案件被执行人隋某的留言,向其表达感谢。
原来,隋某于2019年初向某典当行典当借贷55万元,并以其名下一套房产进行抵押。后因经营失败及家庭变故,逾期未能赎当。某典当行依据公证书、执行证书等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贷款55万元及其利息。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隋某名下房产尚有银行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截至2020年10月,抵押权本息合计约135万元。
后经网络询价等程序,法院确定隋某名下房产的拍卖保留价为193.43737万元,在第一次拍卖中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根据拍卖流程,二拍价格需要在一拍价格的基础上降价20%,即154.749896万元。该房屋如果以15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扣除隋某房屋租金、执行费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债权后,基本无剩余可能,某典当行的债权亦得到不清偿。为此,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沟通,释明此种情况属于无益拍卖,希望当事人协商解决,以减少双方损失。
在法官的释明下,隋某表示希望暂缓二拍,其可以私下寻找买受人,以不低于一拍的价格购买房屋,同时与某典当行达成了限期还款61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但因隋某经营变故,且其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潜在买受人均存在顾虑,隋某未能在约定期间内找到买受人,某典当行强烈要求启动二拍程序。知晓典当行的意向后,隋某找到执行法官,再次保证其一定能找到买受人,不要进行无益拍卖,并表示其家中还有病重的母亲和上学的孩子,如果进行二拍,很有可能造成“房”“财”两空的结果,整个家也就毁了。
无益拍卖确实不能进行到底,但执行案件有法定程序,案件的出路又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明确: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执行法官向隋某及典当行告知该意见的内容,并同意延长隋某继续寻找买受人的时间。后隋某顺利在规定时间内找到买受人,以193.6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房屋,法院一并向该买受人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并为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该价格扣除隋某房屋租金、执行费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债权后,剩余39万余元,虽然只能部分偿还债务,但该项执行行为,找准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在依法保障典当行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隋某权益的影响。隋某向法院表达了感谢并表示会努力将剩余款项尽快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