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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委托测谎鉴定的原因
陆某以陈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陈某给付3万元,王某抗辩3万元已经归还。一审法院要求陈某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3万元的事实,因其举证不充分,故判决陈某返还陆某借款3万元。二审法院以陈某是否归还3万元的事实不清,建议启动测谎,查明是否归还,故发回重审。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予委托测谎鉴定。该规定发布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将不会再发生,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测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才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不再被法院委托鉴定。
一是测谎结论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和得到检验。人的心理活动具有内在性,外人无法通过人的心理活动来完全准确判断发生过的事实,即测谎的准确率无法达到100%。同时,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测谎结论不一致,其测谎结论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检验。
二是测谎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测谎所使用的方法和仪器有很多种,每种方法和仪器都有其优缺点,但测谎中应选用哪一种方法、哪一种仪器、由谁进行测谎,没有程序性规定。同时,测谎员的资格由谁认定,是否需要获得心理学硕士学位、需要进行相应培训和实习,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测谎不利于证据制度的良性发展。有些案件原本可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但因为启动测谎而改变实体裁判结果。测谎结论的大量运用,使得民事诉讼中存在片面启用测谎追求案件真相的情况。这容易让人产生有没有证据无所谓的错觉。
四是测谎结论不属于证据。测谎是对被测人生理、心理活动的反映,间接反映案件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故其与鉴定结论不同。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测谎鉴定,避免将测谎结论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