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何去何从?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13岁男孩罗某沉迷网络,因向父母要钱未果,锤杀双亲;2019年3月18日,江苏建湖13岁男孩邵某因不服管教,砍杀其母;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14岁男孩蔡某将10岁女孩残忍杀害,弃尸草丛;2020年4月14日,安徽宣城13岁男孩杨某某残忍杀害其堂妹杨某婷……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谁之过?暴戾残忍低龄化、日益频发,如何预防?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已告一段落,但如何修法以更有效地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话题热度不减。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第一道屏障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论依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规定,其对未成年人都负有监管和教育的义务。家庭教育的缺失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自卑敏感、性格偏执、道德缺陷、对亲情冷漠等不利影响,这些恶果正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推手”。父母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犯罪后的疏导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再犯罪”都负有直接责任。强化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十分必要。《二次审议稿》一再重申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作用,明确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劝诫”的预防职责,对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干预,防患于未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应成为其接受良好教育的“第一所学校”,而非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开端。

  社会:为未成年人成长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思维方式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与教化。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次审议稿》对学校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的心理辅导,及早进行干预,并要求学校与家长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进行干预。“专门学校”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二次审议稿》的一大亮点,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开展教育和矫治工作,恰当地处理未成年加害人的分流问题,建立完备的评估机制,与普通学校实现无缝对接,防止出现转交过程中的“空窗期”,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提供充足机会。

  国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极端个案的出现令社会震惊,触发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包括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主要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等“弱反社会”行为。刑罚注重“罚当其罪”,相比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并且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处于可塑阶段,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更大。由此,《二次审议稿》借鉴了分级预防的理念,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级,以达到分级预防、细化矫治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教育和保护”。《荀子·富国》中强调:“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刑并用”执法理念是否适用?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要准确定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防线,而不是底线,应由“教刑并用”转向“以教代刑”。国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角色不仅仅是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与财政上的保障,更多的应是通过立法方式为司法实践指明清晰路径,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矫治与干预的角色定位。

  《二次审议稿》再思考

  《二次审议稿》突出家庭在预防未年人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细化学校的管理职责,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规律,实施分级预防、细化矫治的针对性措施,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其中仍存商榷之处:教育矫治措施尚显乏力。依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者之间缺少中间过渡性的强制性措施,法律不能无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而引发的社会争议。但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强行纳入刑罚处罚范畴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与我国司法现状不符。面对新的挑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综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等多重影响因素,以年龄和行为为双重视角,在现有分级预防的框架下,采取强而有力的干预、矫治与预防措施。此外,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规定仍有待加强。《二次审议稿》将法律责任规定在第6章第58条至第64条,其中多在强调国家机关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教职工、教育矫治机构的监督与处罚措施,而对自身的权力限制少之又少。因此,有必要强化监督与检察的重要性,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可新设由上至下的政府专门职能部门,以未成年人为着力点,落实法律责任,使监督活动专门化。

  青少年时期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根据社会发展,及时修改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意义重大。要立足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史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