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滞留电梯后坠亡,责任如何承担

  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8月28日,湖南株洲市渌口区跃达幸福里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故。一名3岁女童进入电梯后,因大人没来得及跟上,独自滞留电梯中,寻找家长时不慎坠亡。女童家人称,女童当天跟随外婆来到事故发生的小区,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点10分左右,女童和外婆一行人在一楼等电梯。电梯门打开时,女童先进入,跟在后面的大人没来得及跟上,电梯门就关上了,此时电梯里只有女童一人。从视频画面上可以看到,女童十分慌张,跳着去按电梯,结果按到了4楼,电梯随后上行。到达4楼以后,孩子走出电梯,未寻到家长后返回。之后,电梯来到8楼,孩子走出电梯大约1分钟后,悲剧就发生了。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确认女童是从8楼楼梯间窗户坠落。

  女童家人认为,这起事故除家人监护不力外,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有一定的责任。据女童家人介绍,女童的身高约有1米,但她攀爬发生坠亡的窗台距离地面仅92厘米,底部还设计了一个突出的踢脚线,孩子可以轻易踩上去。另外,该窗户距离电梯只有两三米的距离,且一直是半开状态,儿童身体可以轻易伸出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针对女童家人的说法,涉事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一切以职能部门的鉴定结果为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已联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并承诺牵头组织事故双方进行协商,但最终因双方就赔偿依据与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地政府建议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女童坠亡,无疑是一场悲剧。女童的父母一方面承认自己的家人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同时认为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这取决于事发窗台的设计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标准。因此,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事发窗台是否真的设计得太低?第二,事发窗台外部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是否合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1.6项的规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米,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另外,原建设部2005年11月11日发布的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规范)第4.6.2项也有类似规定:“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米,当低于0.90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国家标准没有硬性规定楼道窗台一定要达到某个高度,只设置了一个最低高度为0.9米的标准,且这个最低高度标准也可以变通,当窗台距离楼道地面小于0.9米时应当加装防护设施。

  据央视报道,事故发生后女童家属已明确测量出事发窗台距离楼道地面的高度为92厘米,超过国家标准的0.9米。因此,即使该楼道窗台未加装防护设施,也并未违反国家标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的责任承担也无从谈起。

  约在一年前,一起高度相似的事故也印证了这个观点。2019年8月29日,浙报集团旗下网络媒体“浙江在线”报道了一起男童坠亡案件。当时,某3岁男童因被家人独自留在公寓,在寻找家人时爬出窗户,结果不幸从5楼坠亡。事故发生后,男童的家人认为公寓窗户在设计上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要求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但开发商认为这属于监护人自身的责任,拒绝赔偿,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调查,由于事发窗台高度仅为0.8米,且未安装防护装置,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在设计建筑时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男童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开发商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开发商赔偿男童家人35万元;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类似案件说明,只有在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该案中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过错,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坠亡女童的家人作出一定的人道性的经济补偿。

  相比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监护人如何履行好监护职责并保护好幼童是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让行动不便的老人带着活蹦乱跳的3岁小孩出门,女童父母的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其次,乘坐电梯毕竟存在操作上的风险,家长需要提前告诉小孩不能在家长之前进入电梯,同时还需要让小孩懂得如何在电梯中求救。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