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时代亟须明晰数据规则下的价值边界

曹亚猛

 

目前,科技领域,有的人将IT技术的发展趋势用ABCD来表示:A即人工智能(AI),B是区块链(Blockchain),C则是云计算(Cloud),D是大数据(Big Data)。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架构是,大数据代表基础,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代表生产力,区块链代表链接的生产关系。

大数据在技术关系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其在经济结构中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330日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已将数据作为一种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并列的新型生产要素。这对互联网行业的科技玩家来说,彼此之间的竞争形态也已从产品服务竞争、平台生态竞争直接转型为数据竞争。

数据可以称之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信息石油。但在完整数据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数据越界收集、刷单、刷粉、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建立在数据之上的恶性竞争频频出现。因此,构建科学合理、完整的数据规则迫在眉睫。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规则?笔者认为,应该在保证数字经济健康和活力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完整的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性质与数据权属的划分

数据权属中的基础性问题即数据属于谁?数据保护所依附的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数据收集的边界在哪里?企业间数据权属的划分原则是什么?其中,数据本身的性质与权属规则是数字经济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

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数据等。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对应的法益基础应该为人格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人格权为主附带隐私权保护,对虚拟财产这一数据信息则放入财产编进行保护。地方实践层面,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试探性地提出了数据权概念,并将个人数据权同时划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分别保护。尽管目前大家对深圳提出的数据权概念仍有不同意见,但它已在实践层面探索数据权的性质与权属价值。

 

数据流通的有效利用与合理保护

数据权属的划分不仅要考虑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公益、国家安全等基本价值,更要考虑数据的流通问题,毕竟明晰的数据权属和有效的数据流动是生产要素的本质,数据只有在流通利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产生价值。

如何制定涉及个人、企业、国家层面的数据分级规则,且保证数据产业安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个人隐私权放在强保护位阶,其严格的价值判断在实践中,已呈现出限制和阻碍数据经济的发展与创新。美国的《开放政府数据法案》等以强数据流通为保护基准,也不利于企业基于数据本身形成竞争优势,从而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数据权属的划分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相似之处,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价值基准,既需要鼓励创新创作成果的传播,又需保护创新创作者的权益。数据产权制度,同样需要保护数据相关的诸多权利,又要保证数据流通、数据社会的基本价值。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保护规则,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被遗忘权,乃至企业带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财产权进行保护,更意味着对这种合理保护做出一个准确的边界判定,即如何保证既释放数据红利,又保护隐私等一系列权利,这是我们对这套数据规则探讨和研究的重点。

 

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

从购物推荐到大数据杀熟,个性化数据分析早已遍布人们的生活,但数据分析的边界在哪里?数据与算法结合的边界又在哪里?这值得大家深入思考。

数据在法律领域中的保护与规制,是一个涉及民事、行政、刑法的跨领域存在,仅依靠任何一部法律很难准确界定这套数据规则的边界并保证其奏效,它需要跨部门规则的整合。而5G时代的到来,也会加速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重置产业结构。在这场信息化浪潮中,数据无疑成为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存在。法律到底该如何应对数据这一基本要素?目前来看,大家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保护法立法的谨慎,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构建明确的数据权属、收集分级、流通规则、分析边界规则,还需要进行充分讨论。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