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表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当前,部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责任不明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在认真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该《通知》。

《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的法定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各方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同时,提出了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等管理措施。目前,《通知》已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专家、运营单位等各方意见,相关意见均吸纳写入《通知》。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依法明晰各方责任。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集中收集处理城镇和园区污水,切实履行相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费用拨付、日常监督等职责。从达标排放、自行监测、费用缴纳、事故应急等方面,明确了纳管企业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调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细化项目承接、污水排查、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等要求。

第二部分,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各方履职,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通过督促规划编制实施,考核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情况,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二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三是通过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四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出水达标排放。五是参与指导各方规范签订合同,并督促严格履行。同时,提出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生化性较好的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

第三部分,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同时,鼓励地方采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二是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明确了运营单位不被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确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免除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