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能否以未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
本报讯(记者张君 通讯员贾海雄) 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履行纠纷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能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5月,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随父亲李先生生活,抚养费用由王女士承担,王女士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
离婚后,王女士多次联系前夫李先生要求探望女儿,但均因王女士未足额支付抚养费而遭到李先生拒绝。无奈之下,2020年5月,王女士将前夫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行使探望权。
河间法院西村镇法庭受理该案后,针对李先生的错误想法,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
该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属于法定权利,不因王女士一时条件困难而未支付抚养费之理由而阻却。另外,探望权的行使更是考虑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其以王女士未足额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而剥夺其法定探望权,违反法律规定。
在法官释法后,李先生改变了自己之前的错误认识,表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一定配合王女士行使探望权。王女士也表示尽快支付抚养费。至此,本案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