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发文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完善普惠金融体系、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秩序,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

《通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长效机制。要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创新担保模式,研发适合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着力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可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行担保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通知》要求,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风险权重适用范围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提升其开展银行担保合作的积极性。

《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着重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监管指导,引导机构聚焦主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二是严把风险关,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做好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机构支小支农业务开展情况、监管评级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