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讯(记者任晓宁)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人员资格获得路径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使基层执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制约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张小平介绍,《条例》的出台,就是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合法主体地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行政处罚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违规执法、执法扰民问题;通过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解决执法效率不高、执法不规范问题。

据了解,此次出台《条例》共21条,主要规范了5方面内容: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立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事不同罚,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看得见、管不着’等突出问题,减少执法层次,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张小平说。

据悉,从2016年起,自治区自主选择部分盟市、旗县(市、区)开展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巴彦淖尔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入选中组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攻坚克难案例》。

按照中央《关于推动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城区、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林区等不同地域开展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动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对在苏木乡镇和街道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之后,苏木乡镇和具有管理农村、牧区职能的街道均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自治区政府以赋权清单形式,将99项旗县级行政权力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苏木乡镇和街道根据实际承接了执法事项,梳理公布了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同时,按照“编随事转”要求,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力量,苏木乡镇和街道执法队伍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等工作已落实到位。并且,要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规范了执法文书,开展了基层执法人员岗前培训,配备了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切实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张小平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