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履行防治义务受害者非法取证不可为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明确了性骚扰定义,规定了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从立法上完善了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规制。

 

民法典时代 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

 

本社记者 任文岱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的兴起,性骚扰事件频频曝光,尤其在校园、职场等领域并不鲜见,一时间引起舆论哗然,成为社会痛点。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明确了性骚扰定义,规定了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从立法上完善了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规制。

 

明确定义性骚扰及单位责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对性骚扰的规制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明确性骚扰条款,但针对猥亵他人、发送淫秽信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相关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表示,虽然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性骚扰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而言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究竟什么是性骚扰没有明确、保护范围不足以涵盖性骚扰的形式、法律责任不够明晰,这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尺度上的不统一。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对性骚扰以列举的形式进行了定义,首先性骚扰行为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其次在表现形式上,包括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最后在受害对象上规定为他人,打破了性别限制,不止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也将受到规制。李莹认为,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这一定义,是在立法上的进步与完善,不仅符合实践,也符合国际共识。

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李莹表示,这一具体规定弥补了此前立法中对单位反性骚扰责任的缺失。此款规定应当的表述,意味着增加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一项强制性的责任或义务。

这意味着,单位有法定义务建构一套反性骚扰的制度,比如建立相关的制度尽到对性骚扰的合理预防;建立投诉机制或者设定相关人员,接到投诉后要进行调查,还要规定处置的措施。李莹说。

 

维权需有证据意识

事实上,2018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首次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增设其中。

民法典第1010条在明确性骚扰定义之后,还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李莹表示,根据此规定,遭受性骚扰者不管在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都可以性骚扰的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维权。

具体而言,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李莹表示,因性骚扰多会对受害人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伤害,甚至患上强迫症、抑郁症等,近年性骚扰案件中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同时,李莹还表示,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预防和处置的义务性规定,民法典生效之后,如果在具体案件中,相关单位没有尽到民法典规定的相应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被性骚扰之后具体要如何维权?李莹介绍,首先,受害者可以向单位进行投诉,请单位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其次,可以选择报警的方式,请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持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到法院起诉。

李莹表示,实践中,遭遇性骚扰的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来自于取证这一关,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被性骚扰。

对此,李莹提醒,受害人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平时见面、通话、聊天App、社交App或者邮件中涉及的文字、图片、录音、聊天记录、视频等都可以进行保存,如果不方便保存也可以进行公证。

除此之外,取证过程中也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证据一定是真实的、未经加工或者剪辑的。

证据的获取要通过合法方式,比如可以在行为人约见时录音或者录像,但不可以采取跑到行为人家中安装摄像头等违法手段。并且,所举证的必须是与性骚扰案件相关的证据。李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