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