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记者汤瑜) 7月17日,由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中国民主建国会海淀区参政议政委员会主办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专家、高校法律学者、法官等专业人士聚集一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专门会议等内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的司法实务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期待协调好著作权保护与网络发展的关系,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解决维权困境需要整个行业努力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件涌现的同时,部分权利人通过长期维权的方式,作为主营收入,这类职业维权人也引发社会关注。
道客巴巴网站副总裁王银凤在会上介绍,2019年至今,网站新增诉讼案件20余起,由作者本人主动发起的维权诉讼仅两起,其余均为版权代理公司发起或专业做版权代理的律师发现侵权文档后再联系作者倒签授权。许多版权代理公司已经形成了从提供网络侵权监控、取证存证到律师服务的一条龙服务模式,诉讼收益也成为此类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
“版权代理公司的出现,确实起到了促进版权交易的效果,但代价是作者对自身作品享有利益的让渡。”王银凤说,从道客巴巴网站的诉讼经历看,常见的模式是:作者授权给出版公司——图书出版公司再授权给版权代理公司——版权代理公司再去找律师。这样一来,经过如此多的“中间商”,作者能获赔仅一小部分。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诉讼权利人开始要求网站提供能够用于维权的用户身份,如果提供不出来,网站就要担责。但大多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不愿实名制。对此,王银凤认为,解决作者维权难的困境是整个行业需要共同思考和努力的,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立法完善,以及公民素质提升等方面,而不是仅仅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就可以完全避免。
立法给著作权登记赋予法律效力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秘书长屈平在会上表示, 目前,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加,然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侵权事实很难固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推进立法,立法应当及时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消除、平衡著作权权利人与侵权者之间利益的不公平性。”同时,屈平表示,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现实,许多网络平台开始主动排查网络侵权行为。他建议发展技术,以技术制约技术,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来对抗侵权的技术,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
由于版权互联网的虚拟性,对版权、产权保护的最核心价值属性,是能否确权,产权明确是交易后资源分配的前提条件。对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作品版权登记部主任张建东建议,立法给著作权登记赋予法律效力,针对该效力明确提出载明著作权的登记事项,作为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明,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为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主张及行使著作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体现司法主导及利益平衡原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史兆欢在会上表示,目前,法律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给出了一种封闭式、列举式的规定,还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要指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明证,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了十几种具体行为类型,这样严格标准之下,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是非常小的。
对此,他建议,法官分析案件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时,立法应引入原则性的判断标准,让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佳欣认为,让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财产价值,就让它回归市场,当前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也在让司法判赔的标准回归市场定价。同时,要让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人形成三位一体的健康发展模式,在对权利人的保护基础上,更要让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价值,能够让使用人在使用该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对文化产业更健康有序的模式。
“要让司法主导、利益平衡的原则融入整个‘著作权法’的设计当中,让权利限制制度设计更完善,避免滥用权利这一条款产生更大的歧义。”她建议。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琮玮表示,著作权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造及传播越来越量化,作品使用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针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她表示,如果仅依据法官对个案的把握来判断,不同人有不同的标准,这样会使得互联网科技公司在进行新领域探索过程中面临不确定风险。王琮玮建议,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之外能够增加一条补充条款,即根据作品使用性质、作品性质、市场效果判断,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时不损害著作权权益的前提下,法律作出一个兜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