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园欺凌的新思路

特约撰稿 王旭清

 

为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新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该规定强化了学校在发现、处理欺凌问题上的责任,在让恶性欺凌行为浮出水面并依法惩治上有一定的作用。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该规定在解决事后追责问题。但如果只有事后追责,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欺凌行为发生的客观环境,即使惩治了严重欺凌行为,也无法控制它的发生。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主要责任方,除事后报告,更应该事前看到,即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应该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认识问题,二是关系教育问题。

首先,欺凌之所以难以事前控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很多事实上的欺凌行为并没有被当作为欺凌。因此,有必要让大家认识到底什么是欺凌以及为什么会产生欺凌。欺凌行为的本质是通过破坏性方式来建立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联。通过恶意的释放与吸收,施害方与被害方建立起损害性关系。这种伤害的显性表达是暴力,包括对身体、财产的侵害;隐性表达是通过言语、孤立等方式对个人精神、心理造成伤害。不论是显性还是隐性,恶的性质相同。但通常情况下,人们很容易看到显性欺凌,却往往意识不到隐性欺凌。因此,很有必要让大家在认识上重视校园欺凌,认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其次,学校控制欺凌行为的重点就在于关系教育。笔者在县域学校调研发现,欺凌及其发生有两个特点:一是隐蔽,二是圈层化。一方面,欺凌圈隐蔽在常态校园秩序之下,发生在看不见的角落,如卫生间、宿舍、楼梯拐角等;另一方面,欺凌行为存在于特定的学生圈层,这些学生都有相似的特点,如家庭观念淡薄,与同伴关系不良,与家庭、学校关系疏离等。加上近几年网络、手机迅猛发展,他们很容易沉迷网络虚拟世界,吸收迎合心理弱点信息,陷入施害与受害的定式思维,削弱自我效能感,无力摆脱欺凌圈。

对此,有学者提出要引入社工、心理咨询等专业力量。笔者认为,这对一般县域学校来说,实现难度较大。教育城镇化让学校规模越来越大,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日渐疏远,因此,教师很难真正理解、看到、重视这些脱嵌孩子。这意味着,个别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在社会上找不到归属的孩子,在学校里依然得不到支持、关注与耐心正确的指引。即使表面上不出大问题,但他们还是容易掉入隐蔽的欺凌圈,或者通过暴力方式满足自我,或者丧失自我保护能力。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欺凌,学校不仅要上报,更要正确认识,积极看到。学校应该积极组织校园集体生活,重视校园文化,让未成年人在校园里得到正确的关系教育,学会合作,学会建立良好关系,学会自尊、自爱、自强。这样既可以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又为新时期防治欺凌行为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