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让步” 执行更高效

在符合执行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最好能和平解决争议,通过适当的让步来缓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执行和解知多少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强制性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特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但强制并非不可以柔情,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执行阶段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对执行标的、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期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合意变更。通过适当的让步,有利于双方和平友善、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在执行实践中,因不了解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少当事人适用执行和解时比较随意。那么,什么是执行和解,在执行程序中又该如何使用执行和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几起案例做出解答。

 

适当让步可缓解矛盾

胡某等10人系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辛苦一年多却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拿不回工资,该公司于20171218日出具《欠款凭证》,证明其拖欠10名员工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用共计330万余元。2018115日胡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胡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迅速熟悉案情。经查,10名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濒临破产。承办法官在约谈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公司负责人与员工关系不错,并且公司主动报告名下有241万元的到期债权。但若将这241万元全部发给员工,公司仍是零资产,很有可能要申报破产。执行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并通过多方工作后,采取了放水养鱼的方法,员工和公司各让一步,相互体谅,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0名申请人自愿先领取一半工资款,其余的用来支持公司继续经营,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剩余工资会在201812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而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剩余款项全部结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梁江焕表示,面对公司的经营困境和员工的生活困难,通过执行法官的工作和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体谅,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灵活变更,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救活了公司,同时也避免了职工下岗,达到了互利共生的纠纷解决效果。因此,在符合执行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最好能和平解决争议,通过适当的让步来缓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执行和解并非逃避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是,仍有不少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不愿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此时申请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086日,原告徐某和被告黄某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徐某将承包地上的2000株芒果树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并对付款方式及收回果园的条件进行了说明。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黄某就擅自将承包地上的芒果树全部砍掉,改种了其他树木。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书》,并限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清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

20115月,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由于果树的种植和移栽受土壤和温度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强制执行,则会加大被执行人的损失,当事人对此情况也表示认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徐某同意被执行人黄某延期一年来清除地上的附着物,同时黄某给徐某支付一年的土地使用费2万元。随后,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一年后,在符合清除的条件后,黄某仍未按照和解协议清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申请人徐某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黄某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最终法院将黄某在徐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徐某和被执行人黄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黄某未按和解协议清除附着物,申请人徐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梁江焕表示,执行和解不是逃避执行的合理说辞,被执行人理应讲诚信、守诺言,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和解建议在

法院主持下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双方当事人并非通过法院而是私下签订协议,对执行标的、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期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合意变更,再由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由于申请人缺乏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往往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协议后,也无法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终造成巨大损失。

2013年,被执行人张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向申请人王某借款70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张某未能如期还款,王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需在三个月内偿还王某70万元。由于两人是好友关系,王某放弃了相应的利息,但张某还是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于20141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便立即对该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2014530日,申请人王某出于哥们儿情义私下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某在两年内,即2016529日之前分三期偿还70万元欠款。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王某便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一切强制措施。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申请人王某仍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20203月份,由于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按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对履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后,裁定此案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告知法院,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已过两年的申请时效,此案最终被裁定不予执行。

梁江焕介绍执行和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将双方的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再由双方签名盖章;另一种是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再提交法院审查和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但未提交法院的只能为执行外和解,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她建议,执行和解最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此外,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要恢复执行的,一定要注意时效,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及时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