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即入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佟家伊) 为使广大民众了解毒品的危害,知悉毒品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大家“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杨某(女)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杨某在其暂住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出租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孙某于2016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容留吸毒的杨某父母离异后跟随其父亲生活,案发前已多日未回家。
法院认为,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曾因吸毒而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该院法官表示,实践中,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而指使其代为运输毒品的案件发生。家长和学校务必提高重视,关注青春期少年身心健康,加强对未成年人毒品防范的教育、引导,确保青少年的成长安全健康,绿色无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