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为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积极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共59条。作为与《社区矫正法》同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解决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的根本保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规范顺利进行。二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执法体系。加强横向协调,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厘清了纵向职责,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关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三是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针对《社区矫正法》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外出审批、表扬、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逮捕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核实居住地、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管理等条款,完善了相关内容,有利于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使其在教育矫正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