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安顺两村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王艺涞) 日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郭某、李某均为贵州紫云县格凸河镇羊场村村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梁某(另案处理)在其自建住房后面发现了三只猫头鹰幼崽,于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捕捉。次日,郭某与梁某来到猫头鹰筑巢处,郭某将其中一只猫头鹰幼崽捉住并带回家喂养。经鉴定,郭某捕捉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2019年5月2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李某等人未经许可,携带电鱼工具多次到紫云县格凸河镇羊场村落王冲水库非法电鱼。经检测,郭某等人捕获的鱼有黄鳝6尾、龙虾6尾、黄腊丁7尾、草鱼2尾、鲫鱼23尾,共5.806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伙同梁某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喂养,其行为侵扰了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状态,破坏了生态和谐,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此外,被告人郭某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独立或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在禁渔区域和禁渔期间,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电击方式捕鱼,而且捕获种类较多,影响了生物的多样性发展,造成捕捞水域水体污染,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因此,对被告人郭某、李某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