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理从历史走来

  自2002年以来,“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我国已连续开展了19年。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建立健全,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不断织密。


  进入6月,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如期而至,各地各部门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主题,纷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实际上,自2002年以来,这项活动在我国已经连续进行了19年。这段历程中,我国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建立健全,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不断织密。


  “安全生产月”始于1980年


  第一个“安全生产月”诞生于1980年。彼时,不少企业单位劳动生产安全隐患重重,工人工作条件差。在这样的劳动环境下,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最为典型的是1979年9月,浙江温州电化厂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事故。由于工厂液氯钢瓶使用管理不当,工人操作失误而引发化学爆炸,导致液氯扩散几公里,中毒千余人,死亡59人,几万居民被疏散。该事故后来被相关部门定性为“破坏力之大,损失之惨重,为我国历史上所罕见”。

  上述事故发生两个月之后,“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致7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当时不少媒体指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石油系统最重大的死亡事故,甚至在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也是少见的严重事故。

  同年发生的还有“12·18”火灾事故。当年12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城建局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发生爆炸。大火烧了一天一夜,死伤80余人,且由于高压输电线被烧断,3个变电所停电,近50家工厂因此停产。

  接二连三的事故为我国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在此背景下,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总工会等10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当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并规定今后每年5月都要展开这一活动。

  “开展‘全国安全月’活动的目的是‘以月促年’,把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1984年,时任国务委员、“全国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劲夫在为第五次“全国安全月”活动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时表示,对于“安全月”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期解决。他还指出,要将“安全月”活动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展。

  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报告,同意成立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1985年《劳动保护》杂志社论指出,这意味着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由原先各个部门分管,转变为17个部委和全国总工会领导人共同研究、协调、统筹、指导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实现了安全工作的大力协同,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

  1985年4月26日,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指出今后不再搞“全国安全月”了,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1991年,安委会恢复了每年定期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但原先的“安全生产月”改为了“安全生产周”。由于其持续时间较短,难以进行全国性的重大宣传活动,2002年开始,“安全生产周”恢复为“安全生产月”,且时间由每年5月改为6月。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法治在不断建立健全


  尽管1985到2001年间,“安全生产月”活动暂停,但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并未止步。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法”。4年后,原国家经贸委着手起草安全生产法。

  在安全生产法出台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多分散在各个生产部门规定或其他法律中。如,1986年矿产资源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对安全措施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再如1996年煤炭法规定,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业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同时明确了对侵害矿工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94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也提及了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其中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并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全卫生设施等提出相关要求,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主体范围中。

  实际上,在2001年以前,也有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的法律在施行。如1992年的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0年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此外,1999年颁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还针对“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进行了规范管理。但这些法律法规也都局限在某一行业领域或生产环节内。

  直到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出台,集中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时任卫生部法监司司长赵同钢撰文指出,该法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弥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律的空白。多位专家指出,该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即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随后,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不过,尽管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备受重视,相关法律也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钦曾在2006年撰文指出,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惩罚规则,对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规定不足、对安全事故处罚量刑过轻、对伤亡事故赔偿金额过低。此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还存在安全监管职责分散、基层安监管理薄弱等问题。


  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进一步铺开


  据早前新华社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安全生产,一项项法律条例不断推进落实,一部部专项措施不断出台,安全生产立法体制机制也日渐完善,相关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建立了以11部有关专项法律、3部司法解释、20余部国家行政法规、30余部地方性法规、100余部部门规章、近400部安全行业标准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迎来大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还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同时,新法明确各级安监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确立安监执法部门地位,并强化了乡镇街道的安全管理职责。

  2016年,我国首份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也对这些问题予以回应。《意见》提出,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此外,《意见》明确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些规定和举措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意义重大。

  在《意见》指引下,相关法律得到修订与落实,如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开始实施。

  今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一步铺开。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此次行动持续时间长、覆盖领域广,将全方位优化我国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及能力。

  同时,相关法律体系还在不断织密。今年还将推动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修订,加强法律惩戒力度。此外,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也将提请审议。

  针对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创造条件帮助安全生产基础好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强对重点单位和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管,组织专家帮扶指导中小企业等,抓牢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安全生产。

  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也未松懈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纷纷拓展线上宣传,如邀请专家进行网络直播、在线咨询,推出“云课堂”科普教育、开展安全知识网络竞赛等,并结合线下动员会、安全监管流程和装备展示等活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展开深入广泛的安全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