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安全法草案已过二审
争取年内审议通过
目前,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就其中的热点问题,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将抓紧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争取年内审议通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较之前,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在二次审议稿中是否有所体现?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和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采访。
搭建国家生物安全
管理基本框架
二次审议稿对“生物安全”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在生物领域能够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具备保障持续发展和持续安全的能力。同时,还规定了适用于该法的8类活动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于文轩认为,二次审议稿的亮点之一,就是采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除此之外,还将生物安全提升到了国家的高度,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次审议稿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同时,按照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突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内容整合到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中,对生物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应对等内容集中作出规定,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分列专章作出规定。
于文轩称赞二次审议稿创新性地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从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执行机制4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刘长秋也表示,通过多种机制协同发力来力推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有助于确保生物安全工作全面落地。
“由于广义生物安全视域下的生物安全管理涉及诸多领域和诸多部门,所以建立和完善主要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协作机制非常重要。”于文轩认为,科学的协调机制尤其重要。他建议,在此基础上,应明确各部门在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权责,并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决策落实,同时进一步细化咨询机制,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各科学领域的咨询建议,以确保生物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设置专章
二次审议稿中第三章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于文轩表示,专设这一章,就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生物安全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的积极回应。
在此章中,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还完善了疫情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报告事项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依法应当报告的,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另外,还规定了建立溯源制度,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溯源和传播途径研究。明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刘长秋也认为,此次疫情对于生物安全法修改的影响较大,此章内容的相关规定正是结合疫情暴露出的问题完善了监测、预警、报告、溯源等制度,加强防控力度。“通过疫情,人们再一次意识到了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制定和通过生物安全法的紧迫性,也看到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的一些不足,开始注意完善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系统。”
坚持生物安全技术规制
与促进并重
刘长秋认为,二次审议稿还有一个亮点,是坚持技术规制与技术促进并重。即一方面坚决防范生物技术的风险,另一方面则强调对生物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支持,加大对生物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提升技术能力来保障生物安全。但是如何保障生物技术安全是他更为关心的内容。
二次审议稿第四章规定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明确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明确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的实施风险。
“生物技术安全是生物安全最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当前生物技术已经呈产业化发展趋势。”刘长秋说,产业化发展在扩大生物技术对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惠益的同时,也加大了其所带来的风险的扩张的可能性。那么该如何才能防范生物技术风险?他表示,伦理审查制度无疑是个很重要且有力的制度。
在二次审议稿中,共有4处条文提到“伦理”。分别是第7条提到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第33条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第38条提出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经伦理审查。第53条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离不开伦理审查,但是二次审议稿中仅规定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经伦理审查,这方面的内容还可以再有所加强。”刘长秋说。
于文轩则建议生物安全立法可以确立三大基本原则,即: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特别是风险预防原则,应成为贯彻于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始终的目标性原则。他建议在立法中专设“法律原则”一条,对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理念指导,为制度建构提供“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