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联合惩戒制度刻不容缓
编者按: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撤销“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等。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本报特邀学者进行探讨。
□特约撰稿 任颖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两高”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万余人,同比上升24.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在该背景下,各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不同角度采取措施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如涉嫌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撤销“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相继落地。但检索媒体评价发现,有观点认为,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撤销“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时间远滞后于案发时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这些质疑观点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的缺位,从而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进行惩戒的衔接协调机制,从而直接影响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效果。笔者认为,当前,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刻不容缓。
在实践过程中,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在失信惩戒领域得到确立,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它通过行业准入限制、对有关荣誉称号的限制、消费行为的限制等措施,在犯罪行为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依法严惩的合力。联合惩戒制度,对严厉惩戒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将联合惩戒制度引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领域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司法惩戒与社会惩戒的协调联动,对提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及综合治理的整体效能十分必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能够避免分散化治理下的漏洞,能够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的背景下,亟须通过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形成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合力,从而避免已受司法惩戒的犯罪行为人仍享有荣誉称号现象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合力的形成,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核心在于通过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在多部门协同框架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惩戒不再局限于司法定罪量刑的孤立适用,而是可以扩充到行为人享有的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社会评价的诸多方面。同时,以此为基础,通过司法惩戒与社会惩戒的有机协调与无缝衔接,从多维度整合出发,促进全面规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整体合力形成。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戒的整体合力,实际上为建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严密治理网络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从威慑、惩处、制裁出发,增大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倒逼社会主体严格守法,也可以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从更根本的层面考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建设,从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角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做出整体评价。这一整体评价符合人民群众对于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切与社会诉求,从而构成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制度支持。
在具体程序设置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主要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推进。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向评选机构提出撤销犯罪行为人荣誉称号的司法建议,有关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及时落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撤销荣誉称号的理由和情形,并收回荣誉证书或奖章,取消相关物质奖励或优惠政策,从而避免已受追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仍享受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现象发生,防范不良社会影响出现。在此基础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与失信惩戒制度之间也须进行有效协调。目前,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正在逐步建立。该信息库建成后,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撤销荣誉称号与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业进行准入控制与从业限制,在最大范围内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优化。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道远,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联合惩戒制度将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为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保驾护航。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