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中的委托代理 遇到纠纷谁担责
□本社记者 任文岱
委托他人买东西,买来的东西又反悔,谁来承担责任?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行为不能代理,必须亲自完成,否则构成违约责任?哪些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谁来承担法律后果?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以案说法,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委托代理纠纷进行剖析,并作出法律提示。
托人买东西后去世
物品应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于是,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材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却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经不在了,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他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律师说法:
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本案中,若李某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王某已死亡,则李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若王家某人继承了王某财产,该药材的支付费用应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一并概括承受,故该药材费用应由继承王某财产性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承担。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后,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做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律师说法:
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像本案中的书法创作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进行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书法创作本身是一种事实行为,从定做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和习惯的特殊要求看,都不能适用代理。
赵某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书画装裱店与赵某约定应由赵某亲自实施创作,赵某儿子无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无效。
员工被开除后又签订单
构成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后来,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
张某被开除后本已无权代理,但其手中持有的甲商贸公司的介绍信与授权委托书,有理由使相对人乙家电厂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乙家电厂与张某订立合同时为善意,故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效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以甲商贸公司应承担支付10万元货款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表见代理行为在社会日常中较为常见。为了防止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并且,应当建立业务员聘用与解聘和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防止表见代理行为发生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代理行为相对人在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对其代理身份、权限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导致付出过多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