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网络学术研讨会举办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530日,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山西运城学院以《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为主题,联合主办了网络学术研讨会。

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和运城学院副校长黄解宇出席研讨会并致辞,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陈华荣主持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作会议总结。来自全国许多省市的高校教师、法官、律师、体育工作者,共200多人参加网络研讨会,并在视频平台及其附设的聊天平台、研讨会报名群中进行深入交流和热烈探讨。

在研讨会专题报告阶段,4位专家分别演讲了《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体育案件司法裁判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分析、体育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罗马法基础、英美体育法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分析等专题,其他专家对各演讲分别进行了评议。

与会人士普遍认为,《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