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规扎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办法》共25条,明确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4个原则: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

按照《办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10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等5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办法》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的监督职责。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通过听取或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必要时查阅案卷,调阅与案件有关材料,通过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复核、补充、完善证据等方式对承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卷。

《办法》还对办案部门流程之外的监督部门的监控、督查、约束、惩戒等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指导办案部门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和检察官履职督查和失责惩戒工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要对存在严重瑕疵或者不规范司法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