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绮委员:为立法建言献策,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今年准备提交的建议提案中有三个涉及立法和社会治理,分别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的建议以及规范社会治理中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管理的建议。
随着全国两会的临近,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越发忙碌起来。每天在结束了日常的教学工作后,黄绮都要腾出时间反复斟酌即将提交的多份提案。
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黄绮谈道,今年她准备提交的提案中有三个涉及立法和社会治理,分别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的建议、规范社会治理中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管理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
修订更应突出“保护”
随着对新冠病毒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家发现蝙蝠、穿山甲等多种野生动物很可能是新冠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与此同时,多地曝出了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乱象。
对此,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至全国疫情解除之前,禁止任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署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期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度体系。
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黄绮准备提交的一份建议,就是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她谈道,要更加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建议对可食用的动物种类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可食用动物的检验检疫。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黄绮认为,第一条的立法宗旨是生物多样性与生态文明的保护,而第三条的立法导向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二者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应统一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基本宗旨是保护,然后才是从发展的角度有限地利用和开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黄绮指出,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不应当只局限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而应该涵盖全体野生动物。
“如果只规定部分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那么这部法律更准确的命名应该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更为妥当。”黄绮指出,现行被认定为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名录范围过窄,应将保护范围拓展到全体野生动物,然后根据不同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与此同时,黄绮还建议在法律修订中,要加入对可食用、可交易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同时规定要加强检验检疫,规范科学合理的检验检疫流程,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构建并完善涉性侵违法
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
2019年4月,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一年来,该制度不仅在上海市积极发挥防范作用,也引得包括江苏省丹阳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枣阳市在内的全国多地效仿学习,在“大灰狼”和“小女孩”之间架设起“防火墙”。
黄绮是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落地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她希望能将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为此她准备将上海市的经验做法汇成一份提案。
黄绮另外一个身份是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上海市妇联权益部也曾将涉性侵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问题作为课题研究。经过课题调研,她了解到上海市闵行区、长宁区已经探索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制度。
据黄绮介绍,上海市闵行区从2017年开始,由区检察院牵头,会同公安、法院、教育局等9个部门,共同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由司法部门协同建立一个涉性侵人员信息库,将闵行区内5年来实施过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进行收录,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领域,由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登录信息库系统查询所录用的从业人员是否曾经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
黄绮进一步介绍,2018年7月,长宁区检察院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等8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并据此在区内14个教育培训岗位增设了犯罪记录查询要求,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职员工进行了抽检,禁止1名有性侵劣迹的书法班老师继续从业。
黄绮表示,在此基础上,上海市进一步探索,在2019年4月正式推出了覆盖全市的行业禁止制度。上海市委政法委等15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这些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要进行审查。
2015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黄绮指出,上海市对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探索,是对预防犯罪的一种有益尝试。目前,上海市和其他省市地区都以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制度进行规范,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但是,从业限制规定涉及诸多人身权利限制,还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调整。
为此,黄绮建议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确保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规范社会治理中
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管理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基层的社会治理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工作。近日,山东青岛公安发布通报称,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
类似的情况也曾在多地出现。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多起因非法传播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其中不乏政府机构和社会治理部门工作人员牵涉其中。
对于如何加强社会精细化治理中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与管理,黄绮一直十分关注。为此,她准备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写成提案。
“从社会治理的便捷效率上看,社会治理部门自然是希望人越透明越好,掌握的个人信息越多越好。但对于个人而言,自然是希望个人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多越好,隐私越多越好,这其中的矛盾点在于如何掌控边界。”黄绮谈道。
她指出,应以社会管理的必须、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需要作为分界点。疫情期间,防控部门收集了大量公民的身份、居住、行踪等信息,正是基于这些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我们才能看到精准到小区、医院、超市的“疫情地图”。对于个人来说,没有社会治理部门对个人行踪信息与身份信息的跟踪采集,个人不暴露自己的信息,就无法形成“疫情地图”。但是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基于更大的公共利益、社会管理的需要,无论个人是否同意,都必须让渡这部分权利。
“在社会治理中,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目的和宗旨必须明确,采集程序和管理使用都需要有法律依据。”黄绮谈道,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加大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社会治理部门在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管理与使用过程中,需要被采集人更多的知情同意授权,也要履行更多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等。
对于社会精细化管理来说,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法律依据,是社会治理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黄绮建议,应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衔接,规范社会治理部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推动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与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