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从缔结到生效
体现开放的中国精神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被认为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该条约仅缔结就历经了近20年的讨论和磋商,日前条约在众目期盼中正式生效。
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了。
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频繁地被媒体提及并广为人知,应该始自于今年4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
但对知识产权人士来说,等待《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就用了近20年时间,而等待生效这一天的到来,又用了8年时间。
这一备受世人瞩目的国际条约,从推动条约缔结到批准生效,为何经历如此漫长的时间?它的生效对我国视听产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和意义?它的生效带给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怎样的契机?这一系列问题,值得公众深入了解。
推动视听产业良性发展
4月23日,还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国新办举行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发布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在4月28日生效的消息。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于慈珂介绍,该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一项国际版权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在于慈珂看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地位,激发其创造热情;二是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评价《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时说:“‘北京条约’加强了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这可以转化为收入的增长,并促进给我们所有人带来愉悦的视听产业的经济可持续性。”
而早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期间,弗朗西斯·高锐就对中国政府多方斡旋、反复磋商、积极协调,终于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表示高度赞赏。他认为,此次外交会议体现出“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这种精神将继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年7月10日,时任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政府声明。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后,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该条约及早生效。期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主办国际版权论坛,研讨表演者权利保护议题,推进达成共识;积极开展版权双边合作,就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议题进行重点交流;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会见有关国家驻华大使,推动其加快批准条约的进程;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围绕条约的缔结和视听表演版权保护举行纪念活动或专题研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新闻发布会上,于慈珂强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后,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和加入该条约,把表演者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讨论磋商长达近20年
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当天下午,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以“中国版权事业的新起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始末”为题进行了网络直播,讲述了他参与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从申办到闭幕的亲历过程。
阎晓宏介绍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视听表演条约整整用了20年的时间,曾于1996年和2000年两次召开外交会议。但是,由于一些重要国家在表演者权利的规制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而未能成功缔结条约。
经过长达近20年的讨论、磋商,分歧和摩擦逐渐在减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也逐渐缩小。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召开第三次外交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版权局在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在得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召开第三次外交会议时,国家版权局等多个部门对此进行了分析和研判。大家普遍认为如果由我国来承办第三次外交会议有利于扩大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有利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1月30日,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办外交会议的文书。同年12月1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表决一致同意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
为办好这次外交大会,2012年国务院成立了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组委会。
时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阎晓宏参与了大会从申办到闭幕的全过程。作为此次外交会议办公室负责人、中国代表团副团长的阎晓宏记录下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时的历史瞬间。
2012年6月20日-6月26日,来自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千余名中外代表参加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中国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参会者人数最多的一次。各代表团围绕条约草案展开了密集讨论和磋商,确保条约内容真正凝聚国际社会各方共识。
同年6月24日19时32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获得大会一致通过,随着大会主席柳斌杰敲响专用的小木槌,会场响起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阎晓宏透露,当时,许多代表团表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评价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充分体现了本次外交会议的开放性和建设性,而这就是开放中国的精神。
全面保护表演者的
声音和形象
对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何在2020年4月28日生效的问题,阎晓宏给出了答案。
原来,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批准书,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使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3个月后即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不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一旦生效后,业内人士也建议,视听行业从业者更应进一步重视视听表演的权利问题,并通过相关举措加强管理、规避风险。
据了解,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著作权: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权利,包括对其表演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版权意识普遍提高,广播电视台与权利人的版权争议呈多发态势,与表演者的纠纷也屡见报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就是基于国际社会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
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4种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对其未录制的表演,享有三种权利: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
条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在介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意义时,阎晓宏表示,其重大意义在于摆脱了由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制定国际规则的惯例,是一个南北平衡的国际规则,而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在规则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阎晓宏指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邻接权的国际性保护条约,它的生效对于我国版权工作者来说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不仅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也是惠及全国表演者的新起点。中国将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