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最高检“十连发”涉疫情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史无前例!”这是许多专家学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十连发”的评价,也是最高检首次在部分案例未宣判前就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首次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分批次、按专题高频发布典型案例。

  庚子年伊始,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上下各方共同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10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引发高度关注。

  最高检为何要高频次发布涉疫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如何产生的?案例发布后有哪些实际效果?对今后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之猛、传播之烈、扩散之广,在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疫情发生初期,多地密集发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传播并致多人隔离事件。办案机关依据“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了一批案件。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真正属于恶性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疫情扩散的是少数,大多还是因为缺乏对病毒和防控要求的了解,或出于对隔离的恐惧,或出于对个人身体状况的错误认知,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主观恶性。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对疫情依法防控提出了新要求。相比最高可被判处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一度引发社会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惩处究竟该“从重”还是“降格”的争论。

  毫无疑问,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如何在“从严”“从快”的同时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坦言:“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

  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标准。但最高检党组意识到,紧迫状态下的司法办案问题,仅靠下发通知、文件并不能保证将相关司法理念和精神准确及时传达到一线的每一位检察人员,也很难及时、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出明确警示和提醒讯息,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最优选择。苗生明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给检察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还可以形象、生动地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从2月11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涉疫典型案例以来,已累计发布10批次共计55个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助力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检察业务办案的全部现实需求,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宝典”。此后,最高检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

  典型案例突破“盖棺论定”认知

  “每周一批典型案例,每批回应一个主题”,在过去两个月中逐渐成为常态。此次最高检发布的10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在发布时并未宣判,有的甚至还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完全突破了人们对典型案例应当判决后“盖棺论定”再发布的一般认知,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对这批案例承担更大的司法责任。

  最高检有关院领导表示,之所以在案件刚刚进入检察环节就对外发布,除对案件办理已有十足的信心外,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依法防控疫情现实需要紧迫性的积极回应。此次对依法防疫现实需求紧迫性的积极回应,不仅体现在典型案例发布时所处的司法程序上,也体现在每一批案例的主题和内容上。第一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突出了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第四批重点关注了疫情防控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制假售假类犯罪……

  3月12日发布的第五批5个典型案例,聚焦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为何要在这个阶段选取涉疫诈骗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发布前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在此背景下,发布涉疫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既是针对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及时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又是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在此次发布中,最高检还总结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的10种类型,如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谎称筹集善款、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等,并针对这10种类型向社会发布了10条预防诈骗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国内防控形势虽然日益向好,但境外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3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共同发布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等3个案例入选。

  55个案例只占上报的十分之一

  最高检对每一批入选典型案例都反复打磨推敲,确保法律适用准确。2月5日,最高检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最高检4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第一至第九检察厅及办公厅、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厅,由一厅厅长苗生明担任办公室主任。苗生明说,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确定发布至少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5个环节。“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每次大概要从各省区市报送的50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然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照此计算,已经发布的10批55个典型案例中只占到了所上报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到相关案件后,首先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确定定性是否充分。例如在选编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接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初选案件进行内部讨论,选择出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时,办公室成员在备选的案例中反复研讨,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

  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共同研究。比如在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案例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就群众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在确定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参与讨论。

  领导小组组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曾在最高检一次内部会议上透露,每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工作强度之高前所未有,有时自己在夜里思考这些案例常常会失眠睡不着。典型案例筛选承载的压力巨大,但同样也意味着责任更加重要。“疫情期间我们的确十分忙,要发布各种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其实目的就是两条,第一是明确释放一种信号、一种理念,特殊时期办理案件不能拔高凑数;第二是要规范各级检察机关执法的标准,坚决防止运动式执法。”孙谦说。经过这些程序后,案例发布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再次与办案单位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第八批典型案例是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编选工作开始相对顺利,但在拟发布前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刘涛发现某省级检察院报送的一起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中,对嫌疑人在入境时是否配合海关检测并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描述不清楚,他紧急联系当地调阅了全部案卷,并就最新了解到的情况与海关总署、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各方一致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定罪标准可能存在出入,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刘涛随即将这一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召开紧急会议进行讨论,后撤下该案,并指导承办单位在后续办案中注意把关。“这个案件本身社会关注度就很高,在编选典型案例时更应该严格谨慎。这10批案例下来,我们承办人员也在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对相关司法理念和刑事办案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本身也是一种提升。”

  这10批涉疫典型案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刘涛提供的刚发布的第10批典型案例呈批件,封面已经被几位院领导签批修改得密密麻麻,文内小到标点格式,大到语句段落,几位院领导都一一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其中一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批注:“‘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始终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做到法理情相统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目的,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这些典型案例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道旗认为,第10批典型案例中的涉疫行政检察案件,对指导基层疏通生产经营堵点,服务市场经营者复工复产意义重大。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婷说:“典型案例为办理冷门案件指明了方向,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平时非常少见,大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结构和体系上与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差别的,建议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优中选优,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强化指导意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丽华以个人在疫情期间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为例说:“受典型案例启发,我正在通过当地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争取能够及时解除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将其移除限制消费名单,早日顺利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