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路径分析
□王海龙 许猛
股权,顾名思义即指股东权,其与传统的物权、债权相比有其特殊之处,股权实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综合性的民事权利,不仅包含财产权,还包含非财产权。正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使得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程序和方式等均有别于对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强制执行。一般而言,股权的强制执行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调查权属。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应当首先调查被执行人所持股权的权属情况。人民法院可先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有关权属信息,必要时可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其次,可至被执行人所持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该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股权状况,调查出资的具体情况等。
二是冻结股权。非经冻结,人民法院不得处置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或公司章程查明的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依法可以冻结,冻结期限不超过3年。人民法院应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并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向协助义务机关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股权被依法冻结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涉及该被执行人(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被执行人向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的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后,应限制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如果允许增资扩股,无疑会稀释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进行了明确。
三是提取收益。股权包含财产权,该财产权一般而言表现为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冻结股权时应一并冻结该股权所应获得的股息或红利。如果该收益足以清偿债务,或股东所负债务明显少于该股权的价值,则应当选择强制提取股权收益,而非处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毕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四是确定价值。股权的价值具有不稳性和波动性,受公司的运营现状和前景以及市场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股权的现值必然与被执行人入股时的出资额存在差异。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闭合性”,市场难以直观反映股权的价值,故应审慎确定股权价值。确定股权价值,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成交价、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价格意见书确定,或参照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确定股权价值,或定向询价,向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等征询意见,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笔者认为,上述众多的股价确定方式中,从客观性、便捷性、可操作性角度看,以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意见书确定股权价值更适宜。如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出具价格意见书,则应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以便人民法院以其他形式确定股权价值。在确定股权价值后,应向各当事人告知人民法院确定的股权价值,各当事人有权就此提出异议。
五是通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应允许其先行在“内部”处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处分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可向各股东邮寄告知书,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由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方式告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为防遗漏,可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多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由各股东予以协商或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是拍卖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应以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股权的市场价值,同时公开、透明的拍卖方式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竞价,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经过二轮拍卖未能成功处置该股权,则应征询债权人意见是否申请以二轮拍卖的保留价抵偿债务。如债权人不申请以股权抵债,则应公开对该股权进行变卖。
七是交付股权。在买受人交付股权变价款后,应向受让人、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告知买受人受让该股权的情况,股东所在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和出资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股权的变更登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