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坏 车主获赔贬值费

本报讯(通讯员罗真 刘荟)刚买半年的奔驰汽车被撞损坏严重,车主能否向肇事方主张车辆的贬值费用?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肇事方张某赔偿奔驰车主王某车辆贬值费3.9万元。

2018615日晚9时,张某驾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将车撞向了停在路边的王某的奔驰轿车,导致奔驰轿车的尾部严重受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奔驰轿车的维修费用如数进行了赔偿,但拒绝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因未能就车辆贬值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另查明,奔驰轿车系王某于201711月所购买,总价款约31万元。经鉴定,奔驰轿车的实际贬值损失为3.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奔驰轿车系购置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奔驰轿车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且交通事故导致奔驰轿车严重受损,该车虽然已经作了修复,但与事故发生前相比仍然存在贬值,因此,被告理应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情形下,也会适当予以支持,如请求赔偿方系无责或次责、受损车辆系新购置的车辆、车辆损坏严重虽经修复但性能明显降低等等。本案中,奔驰轿车受损严重且系新车,车主王某又系事故的无责方,因此,其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