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确立公众参与原则

特约撰稿 杨尚东

 

日前,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312日。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义务、内容要求等事项,但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掌握大量信息的优势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设定具体的程序、路径,让公众参与进来,以保障消费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明确公众参与原则,以便为公众参与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确立电子商务信息公示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信息的公示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保障,而强调在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则进一步强化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公众(通常指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般情形下,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究竟应当公示哪些信息并没有决定权,只是被动的接受信息。因此,如果消费者有机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的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等事项提出看法、建议,必然有利于电子消费公平秩序的建立,由此也更能发挥电子商务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效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其次,确立电子商务信息公示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促进公平交易。电子商务对传统行业(线下交易)的冲击已经在日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充分显现,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从传统的单向交易走向电子商务双向合作。虽然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是大势所趋,但同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中卖方、买方地位更不对等,事实上,有许多经营交易已经被规模较大的电商垄断或支配。而公众参与电子商务信息公开则可以削弱交易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推动公平交易。公众对于公示的电子商务信息的内容、公开渠道等发表意见,可以促使消费者以更便利的方式了解到更多关乎交易的信息,从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

最后,确立电子商务信息公示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信息的公开透明,而电子商务贸易由于交易双方的不接触导致消费者对于销售者信息、商品信息等难以深入了解。电子商务信息公示制度的产生则促进了交易的公开透明,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公众参与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后,交易双方就有机会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消费者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融入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中,由此减少双方可能发生争议的矛盾点,最终实现减少交易纠纷,促进交易和谐的目的。

基于上诉理由,建议《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参与做原则性规定。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建立自身的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时,除基本要求外,对于信息公示的内容、频度、公示方式、公示责任以及信息公示渠道等事项暂不作具体规定,以减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积极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接受公众对于其公示信息的监督,若公众发现并指出其公示信息方面存在问题,应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改正。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行政程序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