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斜杠青年”不易当 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需警惕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本职工作之外做一份或者多份兼职。不过当下,我国法律并不鼓励双重劳动关系,在同时为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时,劳动者需要尤其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本社记者 庄德通
一下班,王蕊赶紧跑回了家,准备开始另一份“工作”。今年25岁的她,除了在一家传媒公司有正式工作以外,还有不止一份兼职:日常会代写文案,闲暇时也会做摄影、视频剪辑的零活。
“斜杠青年”指的是一群有多重职业、多重身份的群体。自我介绍时,他们往往会用斜杠来区分自己。王蕊就是其中的典型一员,在社交媒体上,她的简介通常都是“职员/摄影师/策划……”
当然,不只是青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本职工作之外做其他正式工作或者兼职。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鼓励双重劳动关系,在同时为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时,劳动者需要尤其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人们在从事兼职工作时,往往有这样一种现象:在有本职工作的同时,很多人还有其他全职或兼职工作。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并不提倡,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很多。某国企职工李伟(化名)遭遇的,就是典型一例。
李伟是A集团的合同制工人,2017年1月,他接受湖南某集团聘用,并且在当年7月与该集团旗下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到了年底,他却接到其主管领导口头通知,要求他离职。
在经过劳动仲裁未得到满意结果后,李伟将后入职的湖南某集团与其子公司等一起告上了法庭。
李伟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全日制用工的双重劳动关系,该公司单方面口头通知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薪剩余部分11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而被告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李伟系A集团的正式员工,并不在上述四类特定人员中,其与己方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无需赔偿。
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不禁止也不提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焦点问题。
二审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存在所谓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既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
而双重劳动关系从学理分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被告所说的四类特定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称为被动型双重劳动关系;二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甚至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称为主动型双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故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也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虽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伟是A集团的正式员工,只是在富余时间来湖南某集团工作。虽然与湖南某集团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的用工形式应当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驳回了李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也对双重劳动关系做了论述。
该法院审理意见认为,除了前述四类特定人员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
这主要体现在,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来看,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没有一般性规定。
另外,从劳动法第99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36条、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权来看,法律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尚需明确
除了上述争议外,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双重劳动关系还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因为劳动关系涉及劳动权利、劳动时间、社会保险、离职补偿等问题,当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第二重劳动关系时,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莲表示。
例如,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双重劳动关系下该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是否还受最长劳动时间限制的保护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外,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金晓莲表示,社会保险作为一项保障制度,既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理论上,一个劳动者应当只有一份社会保险,但是在双重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建立第二重(兼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被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单位愿意给交保险也是不能实现的。
“如果兼职职工在第二个单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就会变成由用人单位负担。一旦用人单位不负担或者无力负担的,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受到影响。”金晓莲说。
对有兼职或想从事兼职工作的劳动者,金晓莲建议,在已有本职工作的状态下从事兼职,要明确本职单位不禁止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其次要考虑自己的精力是否足够,从事兼职不该影响本职工作。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而企业在招录兼职人员的时候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兼职人员在外兼职已经获得原单位的同意,且兼职行为不影响其本职工作或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兼职人员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会与劳动者对于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