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高端论坛在杭州召开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在杭州举办“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高端论坛”,来自国内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围绕“网络爬虫”“平台数据权益”“强制收集生物识别信息”三个议题进行研讨。
据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介绍,本次论坛的主题很好地回应了数字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数字中国的未来令人期待,但在建设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
构建爬虫领域的规则
针对网络爬虫数据爬取引发的竞争法律问题,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徐弘韬指出,竞争法视角下用户数据纠纷的司法裁判,通常需要兼顾数据收集者、数据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应注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互联网产业新经营模式的维护和对数据收集者与开发者商业投入的保护以及数据共享和促进竞争。
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谭俊提出,要阻止恶意爬虫,同时也要保障数据的流通、信息的共享,兼顾各方利益,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有专家指出,大数据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数据公司利用爬虫爬取数据,未经应用公司许可获取、存储、利用数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新兴的数据经济,在监管过程中,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对行为进行定性,而不是一刀切。建议企业法务、律师应指导数据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管和调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避免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犯罪”。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琼飞认为爬虫和被爬网站之间的冲突,本质在于数据资源之争。对于这个冲突的解决方案就是“贡献原则”,即谁做出了贡献,谁就可以享有相应的收益。数据产业亟待司法判例来构建爬虫领域的规则。
平台数据权益的保护
针对平台数据权益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认为,大数据既有民事属性又有知识产权属性甚至还有商事属性,因此对于数据要进行融通的保护,即类似于占有制度的保护方法。对于平台数据权益应当区分保护,如果它是法定权利的话,可以通过权利法和侵权法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对于可保护性利益,即涉及大数据,包括大数据衍生的一些生态,类似于固有利益的技术模式、服务模式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生态情况,也是属于可保护的利益,更多涉及的是竞争法的保护。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成文娟提出,要理清数据、大数据、大数据产品三个概念。虽然无法赋予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属性,但不妨碍赋予其可保护的法益。
腾讯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张奇表示,目前互联网的机器流量加上爬虫流量已超过50%,比起数据权益分配多寡,数据抓取对用户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迫切需要得到关注。
防范人脸识别技术滥用
针对强制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问题,浙江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宇强调,以人脸识别为例,应该针对不同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进行一个利益衡量,以确定人脸识别应用的必要性和使用范围。对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应用应提升到跟普通信息完全不同的高度,以给予更为妥帖的保护。应制定完善问责制度,明确处罚构成要件、处罚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
上海交大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认为,刑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性,最主要的是要建立一种行政处罚机制,数据领域更重要的在于合规。人脸识别在使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要发挥法的价值,通过法律来解决。同时强调,研究数据必须是按照场景、分级、分类去研究,针对不同的类别、不同的场景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这次论坛还发布了《2019中国数据领域司法热点观察报告》,对2019年度发生的重要数据相关司法判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同时针对数据行业若干关键性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分析和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