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绩“不合格”员工 公司仍需支付年终奖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年底之际,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很多员工离职跳槽,也有公司裁员解聘。然而辛苦劳作了一整年,离职的时候究竟能不能领取“年终奖”,这也是劳动者维权过程中被关注的热点。江苏省昆山市王先生因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被辞退,王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
江苏昆山的王先生于2016年进入昆山某机电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同时王先生作为公司的主管,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个财政年度后,王先生可能会得到按照其工资计算的两个月的年终奖。同时也约定,“13薪”和“年终奖”都有一个发放前提,即员工不能在发放这两笔奖金前离职。
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其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予以辞退。在与人事主管几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资、业绩奖等合计近9万余元,最终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其中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4500元。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具有不确定性。奖金是企业的一种额外付酬方式,不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是可以不发放的。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且王先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但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
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同时法院查明,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