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两男子 利用网络宣扬邪教获刑

本报讯(记者陈创中 通讯员陈俊佳)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潘某好和原审被告人张某青定罪量刑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一起利用微信社交网络宣扬邪教案件。被告人潘某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好利用手机微信社交网络,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加入其他微信群传播邪教信息的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1000多个,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邪教相关的书籍、刊物、光盘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被告人张某青利用手机微信社交网络,在其微信朋友圈传播邪教信息200多条。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邪教相关的书籍、刊物、光盘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好利用微信社交网络发布、宣扬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图片、信息等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青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假释后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手机微信社交网络发布邪教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青归案后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可以依照“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予以判处。被告人潘某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1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