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现状及趋势

本社记者 周頔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关注。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纳入立法规划。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司法保护规则,急需完善相关立法。

1215日,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明理·清律司法实务论坛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研讨会上,来自学界、司法实务界、产业界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司法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审判、监管和发展趋势等问题。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在民法典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极具必要性,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已日趋完善,但在个人信息部分还有几点可以继续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王利明认为,应当在个人信息后面加上字,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这一方面可以为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需求。同时,应当区分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主要和私生活有关,个人信息除隐私信息外,还可能涉及其他信息。而对私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侵害后果等都与其他个人信息存在区别。还应当明确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一词能否包含信息的共享加以明确。比如,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认为,处理一词包括共享,但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没有吸收这一点。王利明建议参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这一做法,或单独对信息共享作出规定。

王利明指出,个人信息究竟是一个框架性权利还是具体人格权,应当明确。凡是个人信息中已被其他权利所保护的信息,就不需要再通过个人信息权予以保护。例如,姓名信息已被姓名权保护,肖像、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已被肖像权保护,隐私信息也被隐私权保护,这些信息都不需要通过个人信息权加以保护。

人格权编立法既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也是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说,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共六条,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四个方面。

黄薇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时,考虑了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处理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立法的关系。

 

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从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首先,刑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手段,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赖于其他部门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其次,刑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公民饱受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被非法提供的困扰,但报案动机不强,这也造成了尽管每个人都觉得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但实际中刑事案件的数量很少。最后,刑法也存在打击不准的问题。周光权认为,互联网犯罪,需要用刑法进行打击规制,但打击要精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以如何实现对于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为主题阐述了她的观点。她认为,数据本身是一种代码,具有可再生性和可分享性。有关个人数据法律地位的争议,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利益?是否为单一的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

劳东燕将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归纳为四种: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和公共秩序保护模式,并从中得出了四点观察结论。

劳东燕认为,刑法现有保护框架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没有规制数据滥用的行为,二是对个人权利的刑法保障明显不足,三是没有办法准确地体现行为的不法性质,四是保护不足与过度犯罪化并存。

 

立法要兼顾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

研讨会当天,来自司法界、实务界专家学者普遍呼吁,明确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有企业界代表提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实践中存在过度依赖将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合法收集使用证据的现象,但所谓的合理、正当、必要原则似乎也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应当在用户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避免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以过多苛责的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认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价值判断等方面看,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必须要规定知情同意权。同时,要有随时且不附任何条件的可撤销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仍需要进一步关注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这两个概念之间微妙的差别。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关注如何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理使用。

可以通过引入权益保护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促使数据主体用户更多的与数据平台之间进行合作性的博弈,从而在有效保护各类信息的同时,充分实现信息和数据的流动。王锡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