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背后的善意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法制日报》2019年12月18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把符合封存要求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之后避免前科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档案封存”,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非浙江省独创。2012年,《刑诉法》就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特别程序,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予以密封保存。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但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毋庸置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是未成年犯选择重新犯罪的诱因之一。他们遭受着周围异样的眼光,接受人们的谴责,陷入一次次的自我否定。歧视带来的伤害,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而这种以恶治恶,最终只会让整个社会遍体鳞伤。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记录封存,就是希望曾经犯错误的未成年人能够“回归社会”,保障其正常生活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智不够成熟,由于叛逆心理、法治意识淡薄,或受到不良社会诱惑,或因父母等监护人疏于管教,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实施了违法犯罪。如果他们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后,即便自己改过自新,也无法回归社会,正常地工作生活,则其就可能会失去改过自新的信心,甚至“破罐子破摔”,自己放弃自己,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一棍子打死”的社会现象,让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感觉被社会所抛弃,极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实际上是给人改过的机会,无疑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放下包袱,重新走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