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遭遇劳动争议 需有维权意识
□本社记者 李卓谦
近日,“麦当劳违规辞退残疾人”的新闻引发了舆论关注。
身患残疾的赵某今年47岁,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北京麦当劳工作,由于工作期间身体不适,病假时间持续比较长。北京麦当劳认为赵某的身体状况耽误了工作,便将其辞退。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麦当劳公司赔偿其工资在内款项,共计3万余元。赵某的诉求得到了劳动仲裁的支持。
该案件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没有事先对赵某进行调岗,北京麦当劳辞退员工流程并不正规。如果麦当劳公司不满裁决结果,可以在诉讼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诉讼期满,北京麦当劳没有向赵某支付款项,也没有上法院起诉。于是,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3200元。
在被列为被执行人几天之后,北京麦当劳公司向赵某支付了涉案的全部款项。
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案情涉及残疾人。在该案中赵某因为有维权意识,所以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所得款。目前,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
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同样受
劳动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涉及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残疾人的婚姻权利、因残致贫的情况、残疾人的劳动权和继承权、残疾人的财产安全以及涉及残疾人的判决和执行问题等多个方面。其中也有一例涉及劳动纠纷:
孔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2011年12月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至2013年11月30日终止。2013年7月,孔某个人在不理解签署的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孔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认为,因孔某不具备对签订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重大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对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对孔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38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自尊自立,参加适合其自身能力的劳动,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不得随便辞退劳动者。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化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截至2018年4月,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共有8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这些全面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反歧视原则: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残疾人人身权利得到法律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公安部专门开展了整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这些都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颁布,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便利出行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力争做到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强公共服务。在2013到2017年各级财政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超过了1800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了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