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 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由于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考虑到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规则不同,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规定》全文共29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如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
《规定》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规定》明确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严格落实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明确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并规范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
据介绍,《规定》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