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共860条,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征求意见稿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与普通教育同等的重要地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参与、支持和开展职业教育,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同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并将每年5月的第2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征求意见稿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分级,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经审批,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同时可以保留技师学院名称和功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措施,规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同时,企业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优惠。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