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专家:认清家暴才能更好处理家暴
近日,“网红博主被家暴”事件持续在网络上发酵,这也再次引发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极大关注。针对热点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华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想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应该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清晰的认识。
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也被很多人称为“国际反家暴日”。就在这一天,因“蒙娜丽莎”仿妆而走红的时尚美妆视频自媒体博主宇芽(网名)在微博自爆受到前男友“沱沱”(网名)家暴。
宇芽形容自己过去的半年“每天活在噩梦当中”。面对一次又一次的暴力,宇芽选择站出来并报警。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沱沱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
宇芽为防止沱沱再次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11月27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该院经审查,依据认定的事实,已依法作出对何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一提的是,在宇芽的微博留言中,除安慰她和谴责家暴行为的,还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讲述了自己或是家人遭遇家暴的经历。
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让人震惊的数字也揭示出反家暴任重道远。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有效强化家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首家反家庭暴力法律诊所负责人、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家事律师李秀华对于家暴问题非常有研究。在她看来,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想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应该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清晰的认识。
认清家庭暴力的控制本质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李秀华认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包括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两种情况。但“这个界定过于狭窄”,她建议性暴力、经济控制、故意破坏家庭财产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尤其是经济控制这一点。”
“经济控制实质上是一种看不见的暴力。”李秀华举例说,湖北省某法院曾发出人身保护令,特别强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这是对家庭暴力内涵的深度延伸。”
她认为,家庭暴力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控制欲,因要控制对方或害怕对方离开而实施的分手暴力,也应当纳入家暴范围中。
世界卫生组织对家庭暴力做如下定义:在亲密关系中,不论发生在异性或同性间,一方针对另一方的任何过度控制或攻击行为,无论借着言语、情感、身体、性关系或综合形式出现,都可称为亲密关系暴力。而为了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自杀、自残也是暴力手段。
“引发分手暴力的可以是任何诱因,但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都无法改变暴力的权利控制本质。”李秀华认为,从广义上而言,只要符合权利控制本质条件的暴力,都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家暴受害者不分男女长幼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中,91.43%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
的确,一提到“家庭暴力”,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男人打女人”。李秀华认为,这种“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认知是错误的。“丈夫殴打妻子是家庭暴力,那妻子打了丈夫算不算家庭暴力?家长频繁打孩子是不是也可以看作是家庭暴力?”
日前,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引发热议。李秀华表示,家庭暴力不分男女长幼,不应从性别来进行界定,更应该关注家庭暴力的实质内涵。
“家庭暴力内涵在表述时应把可能性放在前面,把后果放在后面,因为只要有可能性存在就可能演变为行为。”李秀华建议,家庭暴力应该是“有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李秀华认为,除了那些直接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之外,基于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将儿童直接或间接置于家庭暴力之中的行为也应界定为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一种。
“有些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认识有些模糊,这亦是导致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认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李秀华说。
“有亲密关系的人”
都应适用法律
“宇芽被家暴”事件曝光后,基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家暴的问题一度引起广泛讨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该怎么理解“共同生活的人”这一适用主体?同居者、前配偶等是否成为法律保护的范畴?
李秀华认为,只要是具有亲密关系的人,都应该归为此类。何谓有亲密关系的人?她解释说,在一起共同生活恋爱的人、前恋人、前配偶等都是具有亲密关系的人。
“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有明确的解释,如何认定二者关系是否符合这一条,是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实践中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她建议,对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做法,做出明确的肯定性规定。
家庭暴力
不应被简单视为家庭纠纷
李秀华在多年调查中发现,区别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具有一定难度。她认为,法官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最大困惑与障碍即是来自于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的界定。
“家庭暴力不应被简单视为家庭纠纷。”李秀华说,尽管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很难界定的困境,“最高法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归为家庭纠纷案件。”李秀华认为这一问题归根到底在于社会大众甚至司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李秀华曾经到派出所调查受害人的报警记录,她发现多个记录报警事由全部写的是家庭纠纷。在她看来,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是从属关系,家庭暴力案件体现出当事人两者关系的不对等,而家庭暴力潜藏于纠纷之下使当事人更容易成为世俗观念和个人隐忍之下的牺牲品。
“将家庭暴力案件等同家庭纠纷案件将使家庭暴力问题被掩盖、被淡化,从而强化男尊女卑等世俗观念,使案件审理存在偏颇,特别是对家暴施暴者的制裁难以落到实处。”李秀华说。
传统观念仍是重要影响因素
宇芽在遭受到第5次家暴之后选择了微博进行发声,她自己也在后悔,为什么在第一次家暴发生的时候没有及时报警?
其实这并不是个案。根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为什么那么多人面对家暴选择了沉默?
李秀华认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造成这个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让众多受害者选择一再隐忍。
“就当前的制度和法律而言,如果遭遇了家暴,是有很多求助途径的,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李秀华说。
对于被广泛质疑的家暴调解“和稀泥”情况,她认为这也和“清官难断家务事”“劝和不劝分”等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关系。“办案机关或是社区等机构组织会认为家暴属于家事,一方认个错道个歉,日子还要过,从而忽视了家庭暴力可能为受害人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
李秀华建议,家暴问题应该上升到公民权利的高度,“这也是国家立法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