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惩戒的概念、适用范围、实施原则、惩戒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3大类教育惩戒类型,包括一般惩戒,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较重惩戒,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严重惩戒,包括不超过一周停课或者停学,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