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假药”不假,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记者顾娟 通讯员徐芳 陈雅) “真没有想到检察机关能给我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顾某紧紧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

顾某经营一家母婴用品店,平时来店里的顾客也会问到有没有日本龙角散等“网红”药品,平时顾某也给自己女儿用过这些产品,发现效果不错。20176月开始,顾某便趁着去日本的时候带一些回来,打算自用和放在店里销售。

去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顾某店里所出售的龙角散、眼药水、鼻炎喷雾等19种进口药品均没有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号》证号,遂将她店内的药品查封、扣押。经认定,顾某店内所售药品系“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进口药”的情形,根据2015年颁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假药论。

常熟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发现顾某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自己出国旅游时也会帮同事、朋友带这些“网红”药品,如果对这种行为一律定罪处罚,明显有违群众的心理期待。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围绕顾某能否适用这一出罪规定,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就顾某所销售药品数量、有无造成危害后果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后查明顾某所销售的药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值不大。

在案件办理期间,恰逢20198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改了关于假药的认定,规定只有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四种情形,按假药论处。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顾某销售的涉案药品已经不属于假药,故不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顾某的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何时对顾某作不起诉决定成了承办检察官面临的下一个问题。虽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于2019829日向全社会公告,但按规定该部法律将于2019121日起才正式施行,目前处于新旧两法交替的过渡期,若仍旧按照旧法办案,显然不符合新修订的法律精神。

最终,为了节约司法效率,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1016日对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于顾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了对顾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