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布 将建立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由总体要求、定位和目标、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加快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强化实施保障等6个部分组成,并明确了45条具体任务。
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350平方公里)。《方案》规定,统筹生态、生产、生活三大空间,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不搞集中连片式开发,打造“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空间格局,形成“两核、两轴、三组团”的功能布局。
《方案》明确,到2025年,一批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建成运行,先行启动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友好型产业创新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宜居等方面的显示度明显提升,一体化示范区主要功能框架基本形成,生态质量明显提升,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重大改革系统集成释放红利,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
《方案》还规定加强地方立法研究,为一体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提供法制保障。方案提出的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由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需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的,待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后,授权执行委员会制订相关规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