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学界研讨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在上海政法学院普陀校区主办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讨会。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介绍了上海市危险驾驶罪现状与趋势、上海警方办理醉驾案件的态度和基本做法,提出是否可以对诸如“超载驾驶”“毒驾”等问题用刑法予以规制。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该思考如何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如何寻求合理的入罪和出罪途径,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裁量要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裁判要尽可能地做到“同案同判”,要关注危险驾驶罪的综合治理,使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有效衔接。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肖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犯罪情节要求,使得危险驾驶罪认定简单,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实现“精准化量刑”,应当予以关注;《刑法》关于“超载客运”的规定认定存在疑难,仍有探讨的必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认为,对《刑法》相关条款解释应当严格、限缩,不可盲目运用扩大解释;司法应该考虑如何实现合理的“宽”,而非一味的“严”;应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坚守谦抑底线。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伟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应处罚其预备行为;此外,危险驾驶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明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不应突破到道路交通领域。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认为,应当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门槛,但不是从构成要件要素如“道路”“醉酒”的变通解释角度,而应该从情节方面考虑,如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可能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同时,不应该盲目扩大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范围,诸如“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可运用其他手段解决。
有专家指出,应该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在“醉酒”的检测与认定标准上应该有更加科学的做法。“隔夜醉驾”在没有办法依据构成要件出罪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应该合理设置醉驾的量刑坐标,同时尽可能统一具体的量刑标准。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顾青认为,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驾驶”“机动车”等存在疑难,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上,特别是自首认定非常困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认为危险驾驶罪涉及刑事程序正当化问题,如强制措施的适用、自首的认定等,实务的做法与理论存在出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在总结时指出,该罪第(二)项在情节上不作任何要求,只要满足“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即可作犯罪处理,不符合刑法“惩恶扬善”的初衷;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更加理性的态度去弥补立法层面的不足,做到“能动司法”;危险驾驶罪的探讨应该落实到如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的问题上,如何解决“刑法过度化”,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