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界探讨 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综合治理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综合治理研讨会,就个人数据保护平台的综合治理两个主题展开研讨。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针对个人信息民事司法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从案由认定、侵害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相对人过错认定四个方面分析了个人信息侵权类案件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目前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呈现出了一种倒挂的局面,即本应保持谦抑性的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了相对严厉的打击,而本应更有作为的民事立法却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显得有些薄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就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原告方不利的举证地位,提出解决此类案件中证据偏在问题的可能对策。蚂蚁金服法务与合规部资深专家李海英认为,目前对于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界定过宽,相应的导致保护过宽,因此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界定个人信息范围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强调,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同时要划定适当的界限,给予产业发展必要的空间。

与会者讨论了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与数据权利,关注如何化解诉讼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探讨了数据隐私与竞争政策,分析了泄露隐私案件中存在的证明困境等。

蚂蚁金服首席隐私官聂正军认为,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企业、用户和监管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同向的。用户焦虑与关注的重点在于数据的滥用与作恶,而这也应当是立法和司法需要回应的。

针对平台的综合治理,上海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表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主要包括加强保护、合理保护、利益平衡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做到补充制度、明晰规则、厘清边界与价值引领。上海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处长孙杰认为,要处理好网络平台与用户的关系,重点在于明确平台权力与责任,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如何对新技术安全地运用,建立包括政府、平台、用户在内的网络治理综合体系,加强行政监管,发展核心网络技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二庭庭长钱光文就电商平台通知删除程序问题指出,司法实践中,在通知删除规则初步证据的具体判断、及时界定、重复投诉处理以及关于不正当竞争投诉的处理等四个问题上,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苏宁易购公司法务副总监戚俊卿总结平台自我规制需要遵守信息审查义务、行为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探寻平台的法律界限时,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类型化监管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王杰认为,当前法律中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过于精细,限制了平台的自治权,也影响了平台通过创造规则来促进法律发展的可能。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表示,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属于一种社会自治,平台对规则有自我创新的能力,这种能力会促进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发展。一方面,国家对平台的监管是必须的,不能放弃;另一方面,平台的自我规制权也是无法回避的,而且平台的自我规制权随着技术升级将越来越重要。

论坛之前,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选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为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要求研究会始终坚持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技术创新发展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新挑战,加强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青年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