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未通知工会 法院: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尚未设立工会,那么企业、公司又该如何履行这一义务?
□本社记者 庄德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极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导致企业与员工对簿公堂。而由于对相关规定不重视或不了解,许多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也会因为程序违法,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前需通知工会的义务,就是常被忽略的一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和公司并没有建立工会,自然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纠纷产生。此类合规风险,用人单位应尤其注意。
解雇员工前通知
工会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通知工会的。
但是突出问题是,很多企业并没有设立工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履行义务。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2014年,李洋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工作问题,李洋被批评并处罚。随后公司提出,希望李洋转岗担任行政专员,但他不同意,且拒绝公司拷贝其工作资料,还在微信群辱骂同事。2017年,他被公司开除。
因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李洋将原公司诉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出两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洋没有采用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行为不当且侵害公司利益。所以只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洋2017年10月工资1764.4元。
而在案件二审期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发现了一个新问题:该医疗器械公司没有成立工会,所以在开除李洋的时候,没有通知工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除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第43条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从程序上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亦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最终,吉林中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洋赔偿金2.1万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前述司法解释,如果企业开除员工时没有通知工会,存在程序违法,也可以补救。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彤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采用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如果在仲裁阶段判定企业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在诉讼之前,企业还是可以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另外,景彤表示,如果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劳动者通常可以选择两种赔偿方式:首先,可以按照法定要求主张赔偿金,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二种方式则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应建立
科学规范的用工制度
虽然解雇员工前告知工会是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不过,有些地区会通过地方性条例予以明确。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而到了诉讼阶段,不同的地区或者法院,审判的意见还是可能不同。
因为提供虚假盘点报告等问题,2013年8月,天津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除了员工李力。随后,李力以该公司开除他时没有通知工会,存在程序上的违法等理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公司则认为没有设立工会,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该公司不应以其没有设立工会组织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抗辩理由。在被告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权利的保障。原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力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撤销该公司开除决定。
随后,该公司进行了上诉。
二审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李力工作失察、失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了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则判决恢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对企业责任义务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相关的规定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外公布实施。
涉事公司虽辩称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即对所有适格主体产生约束力,不了解相关知识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且涉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学习掌握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用工制度,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景彤表示,虽然很多企业、公司还没有设立工会组织,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设立工会是法定义务,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应逐步规范这方面制度。 (案件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