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一中院发布 “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竞业限制制度事关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近年来,高新技术人才跳槽后被诉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频发。近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此次,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对竞业限制主体、最长期限、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等典型、多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也有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导致竞业限制约定被认定无效的,体现出法院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保护的审判理念。
由于北京一中院辖区内新技术企业和高端人才的集聚,使得该院成为竞业限制案件的易发区域。据北京市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介绍,2014年至2019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从胜诉主体来看,劳动者全部或部分胜诉116件,占比54.97%,用人单位全部或部分胜诉95件,占比45.03%。2019年大幅增长,仅1-6月就审结30件,接近之前全年结案数。
根据一中院对这类案件的调研发现,科技、教育行业案件多发,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8.01%和10.9%,涉诉行业呈扩张趋势;技术、销售、培训岗位案件多发,涉诉岗位呈泛化趋势;单一诉求多发且争议焦点近七成集中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两项上,案件标的相对较大;案件调解率不足5%,明显低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
马来客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明情况多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不规范情况多发”及“竞业限制协议主体及期限违法情况多发”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竞业限制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维权提出了相应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和期限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在协议中就补偿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以及违约金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要加强相关证据搜集保存。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劳动者需及时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此外劳动者应按照约定认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全面了解新入职单位的业务类型,避免违反相关义务。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北京一中院公布的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所传播的不单单是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其中更蕴含了法律哲理以及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了全民法律素养,真正有效发挥司法的评价、规范和指引作用,最终通过正确导向的建立,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氛围,规范有序的竞争关系,形成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