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计999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做了全流程规范。其中,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履行其相关职责。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1111日。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电话、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由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但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也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办法》规定8种处罚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依法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8种处罚行为具体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对以下银行业机构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对保险业机构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