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除恶进入攻坚期 推动“打伞破网”实现新突破

1011日至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在西安召开,会议总结近两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形势,并对明年有关工作作出初步安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做到对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4792名涉黑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925日,全国打掉涉黑组织2367个,打掉涉恶犯罪团伙29571个;34792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今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6%,八类严重暴力案件下降11.1%,涉枪案件下降44%

一批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被打击处理,一些沉冤多年积案得到侦破,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专项斗争带来的红利

截至9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5500人。全国组织部门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7.38万个,清理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的村组织1700余个,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

会议指出,目前,各地在专项斗争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江苏、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地省委书记把扫黑除恶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开展专题调研、推动突破重点案件,以上率下推动五级书记一起抓,层层压实责任。

浙江、吉林、黑龙江、重庆等地采取提级办理、交叉办理等方式,推动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取得突破。

 

坚持打伞”“打财同步推进

 

福建、江西等地加强办案力量整合,强化重大案件会商,坚持配合与制约并重,推动提高侦查、起诉、审判质效。通过涉黑涉恶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组建专业团队、做事提前介入等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扫黑除恶坚持打伞”“打财同步推进。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将打伞破网与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河南、陕西、湖南、广西、宁夏等地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巡视巡察、联点包案和涉黑案件逐案过筛等方式,对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此外,各地依法采取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判处财产刑、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山东、广东等地加强政法机关和金融、税务部门联动协作,确保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北京、天津、海南、青海、西藏等地对旅游、采砂、民间借贷、建筑工程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山西、上海、四川等地政法机关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防止黑恶势力边打击、边滋生。

河北、内蒙古等地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对村两委候选人逐一筛选,坚决把前科劣迹人员和涉黑涉恶问题人员挡在门外。辽宁、甘肃、新疆及兵团等地通过干部包村等方式,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三轮督导,对各省区市和兵团实现全覆盖,收到群众举报线索47.2万件,直接督办重点线索19788件,推动打掉涉黑组织139个,涉恶犯罪团伙1521个。全国扫黑办对云南孙小果等47起大要案件挂牌督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了6起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

各地各有关部门推广应用升级后的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落实举报人奖励和保护措施。截至9月底,全国扫黑办接到群众举报66万余件,省、市两级扫黑办接到群众举报106万余件。

 

紧盯涉黑恶重大案件不放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爬坡攻坚的新阶段,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

会议指出,专项斗争进入啃硬骨头、蹚深水区的攻坚突破阶段。在强大攻势下,一些黑恶势力的潜藏越来越深,与保护伞的勾连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段更具狡诈性,深挖彻查的难度增加。要不断调整策略方法,攻破硬堡垒

随着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的案件数量增多,对起诉审理工作提出新挑战。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专业性强、办案周期长,对于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要求高。

会议要求,在加强办案力量建设的同时,精准理解法律政策,精准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专项斗争正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既要为下阶段深挖整治拓宽领域,又要为明年长效常治打牢基础,要做到”“并举,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部署要求,整治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是开展专项整治的8个重点之一。

会议提出,下一阶段,要以重点地区、行业、领域为突破口,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确保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同时,着眼于明年长效常治,研究探索长效机制。

 

挂牌督办再突破一批难啃之案


实践证明,攻克一个涉黑涉恶重点案件,可以起到带动一串、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效果。

会议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没有进展的案件,要推广有的地方涉黑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侦办、涉恶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侦办的经验做法,依法釆取挂牌督办、提级办理、异地用警、异地羁押等措施,再突破一批难啃之案。

对涉黑涉恶案件在逃人员,要组织开展追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尽快把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会议强调,要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做到对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完善公安、纪检监察双专班侦办模式,落实提前介入、同步立案、联合办案、信息反馈等措施,提高办案质效。

对已侦破的涉黑案件,按照存量清零要求逐案筛查,对没有打出或打不彻底的,借鉴推广一些地方会商协办、联点包案、内部清理、责任倒查等经验,确保一网打尽。

对涉黑涉恶组织盘踞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但揭不开盖子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关注,上级扫黑办要进行约谈,上级纪委监委要亲自过问,必要时全国扫黑办要挂牌督办,派出联合工作组,推动一查到底。


    彻查黑财保护合法财产


会议指出,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严格审计评估,准确把握黑财认定范围及证据标准,破解黑财认定难题。要推广公安部打财断血查控一体运行的模式,推动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建立由人民银行、证监、税务部门参与的查控平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破解黑财查控难题。要将抓捕犯罪嫌疑人与查扣涉案资产同步进行,破解黑财收缴难题。要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手段,做到量刑判罚到位,破解黑财判处难题。要依法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既彻查黑财,又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

从已侦破案件梳理和调研督导情况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建筑工程、服务娱乐等传统行业,金融、网络、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是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会议指出,全国扫黑办要推动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行业领域内黑恶线索排查、乱象整治等工作力度。要完善落实政法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线索发现移交、通报反馈制度,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此外,要建立办案机关不同环节发现涉及行业监管和治理存在的风险隐患反馈机制,强化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做到以案促治、 以案促建。

出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等指导意见

随着专项斗争不断深入,一些瓶颈制约逐渐显现。今年上半年,两部两高出台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案件等4个指导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促进依法办案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透露,下一步,要针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出台打击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指导意见。要继续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掌握黑恶势力涉足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及时出台深挖整治的指导性文件。要完善线索核查反馈回应机制,是黑恶线索的坚决查处,并把有关处理情况反馈举报。

会议指出,尤其要发挥好捕诉一体等办案优势,强化办案单位协作配合,确保在侦查阶段就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办案人员,组建起诉、审判专业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及时编发一批典型案例,发挥扫黑除恶专家库作用。

 

加大群众意见在考评中的权重


目前,中央扫黑除恶三轮督导已顺利结束,实现全覆盖。会议提出,下一步要继续用好督导、考评等利器,发现问题、传导压力、推动落实。

督导回头看是中央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从10月下旬起,组织中央第二、三轮督导组部分同志对被督导的21个省区市和兵团开展回头看,时间延长到10天左右。

会议要求,要对照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和问责建议清单,紧盯督导组交办的重点问题解决、重点领域整治和重点案件办理,促进整改成效最大化。下一步,要针对专项斗争中的堵点”“痛点,创新督导方式,实现精准督导。

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办案进展不大的案件,要派出大要案督办组,推动尽快取得突破。另一方面,全国扫黑办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及落后地区需要整治的问题,分别联系23个后进地市,指导推动限期整改。

同时,加大群众意见在考评中的权重,要加强督促问责工作,对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玩数字游戏、追求短期政绩的要责令整改,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问题仍旧突出的要严肃问责。

 

高度重视灯下黑问题


明年是专项斗争为期目标的实现之年。

会议指出,要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开展村两委换届回头看,坚持一案一整顿、一村一策略,全面清理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干部,真正将村两委打造成基层战斗堡垒。

随着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政法机关自身建设也暴露不少问题。

郭声琨强调,要高度重视灯下黑问题,要在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查处力度的同时,建立完善执法司法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司法腐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探索扩大领导干部交流范围,推进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完善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护、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