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密云法院 首例污染环境案审结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彭某、夏某因雇佣工人在废弃的矿洞采金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造成环境污染,两人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是密云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彭某、夏某雇佣高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废弃的矿洞内,用加入大量火碱、金蝉选矿剂的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经对该地点洗矿废水和废弃矿洞周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洗矿废水检测结果为总氰化物为144mg/L,该地点上游未被污染水体中总氰化物为<0.004mg/L;废弃矿洞土壤检测结果氰化物5.25mg/kg,周围正常土壤检测出氰化物结果为<0.04mg/kg。根据《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为0.2mg/L,被告人彭某、夏某等人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过该限值。被告人彭某于2019年2月1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夏某于2019年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二被告人表示采金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夏某犯污染环境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