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能否对游乐场所的高价食物说“不”

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不过,对于其他行业中禁止自带食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禁带食物”“开包检查引争议

 

本社记者 庄德通

 

近日,上海迪士尼因为禁止游客外带食物,并且翻包检查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不让带食物,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翻包更是有侵犯隐私权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规定在很多大型游乐场所并不少见。另外诸如酒吧、KTV、饭店、电影院等,也能可以看到禁止自带食物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的背后,往往是消费者需要花高价购买经营者所售卖的食品。另外,对于上述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携带包裹开包检查等问题,人们也存在着诸多质疑。这其中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经营者应在购票前尽告知义务

将上海迪士尼景区告上法庭的大三学生小王表示,自己只是在迪士尼的官网《游客须知》中看到了禁止带食物入园的条款,但是入园检查前,其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提示,景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她的质疑不是孤例。在类似的纠纷中可以看到,通常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上面的禁止性条款,经营者一方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山东烟台大学生小娜,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20142月,小娜在烟台某电影院观影检票时,因为携带食物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但是购票时,电影院并没有告诉她有此规定。气愤的小娜与小王一样,也诉诸法律手段,将电影院告上了法庭。

小娜认为,在购票时,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电影院并没有告知不能带食物进场,但是在准备入场看电影时突然告知原告此项规定,违反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影院在大堂内以荧幕方式公示谢绝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电子屏幕设在检票口而非购票处,说明电影院在小娜购票时并未向其告知该内容,所以电子屏幕上谢绝外带食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案件中,用电子屏幕方式告知禁止外带食物,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该店堂告示内容并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但却不允许其外带食物饮品,这就暗含了如果需要饮食,则必须自我处购买之意。

法院认为,电影院限制了包括小娜在内的观众携带非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入场,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的排除。

而且,电影院销售的食物饮品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售价,亦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退一步讲,即便其商品售价未明显偏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仍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最终,小娜赢得了官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后又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殊要求而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或者相关要求中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情形,均为无效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早在2014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媒体采访时就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不过,对于其他行业中禁止自带食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对商品享有自主定价权

景区、游乐园等经营性场所禁止自带食品的相关规定之所以会引发消费者如此之反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食物价格太高。

那么上述经营性场所对商品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吗?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范文文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景区经营者对景区内售卖的商品享有自主定价权,经营者确定市场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市场供求状况。只要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欺诈,定价是没有上限的。

不过,如果是经营者规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食物,但又高价售卖食物,就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之嫌。

范文文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禁止自带食品但又高价售卖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李娜则表示,如果商家是基于消费者携带的食品饮料存在威胁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利益、环境安全等风险,而禁止消费者带食品饮料进入,需要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但是若是基于提升自己经营场所食品饮料销量和收入,那么商家的行为就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这就是餐饮服务等场所利用其特有的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相关条款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景区等场所经营者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也存在认定难的情况。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这一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

在李泉与广东某野生动物世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中,李泉的主张之一,就是景区通过禁带外食入园实现园内垄断经营,进而高价出售食品、饮料以牟取暴利。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园区票价、园内饮食价格由经营者自行设定,由市场负责调整,由经营者自负盈亏,消费者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其次,消费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是否畸高,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或调整。

 

经营者能否开包检查存争议

上海迪士尼事件的另一个核心争议点是,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是否有权进行开包检查,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说法不一。

记者获取到的两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有两位消费者分别对上海某景区提起了诉讼,认为其禁带食物、开包检查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结果都是不予立案。

其中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写道,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景区的游客须知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而在李天与珠海某景区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明确表示,作为大型的游乐场所,景区对游客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并无不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景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切实预防游客携带危险品入园,消费者对此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景区对游客的手提包和包裹进行预先检查,并不具有侮辱或诽谤消费者的性质。

李娜介绍说,对于具备开包检查资格的主体,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执法机关或依据法律法规取得授权的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权对公民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搜查);如出入境边检部门、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执行检查任务的公安机关,以及取得相应授权的大型活动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人。

她认为,对他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开包检查,往往涉及他人的隐私权等权益,在没有法定情形下,是不得随意进行的。

李娜表示,如果在景区、游乐园等经营性场所,机器检查没有发现危险品,却仍要求每个消费者再次进行人工检查,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既然无论机器检验结果如何,消费者都需要再次进行人工检查,那么安排机器检查就没有意义,是一种资源浪费。

其次,开包检查势必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诸多事宜,稍有不慎就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无故要求消费者开包检查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一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还要为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文文也表示,搜包检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上述场所是出于安全考虑,也无权搜包。

他表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机场、火车站等安全检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主要采用X射线安检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检查,一般先经过X射线安检设备检查,怀疑箱包内有违禁物品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开包检查,主要是防止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保障运输设备及乘客人身安全,不会不分情况的一律开包检查。

 (文中案件涉及人物均为化名)